公民确应享有“追捕权”
顺德一名女子在被歹徒抢去8万多元现金后,驾车追撞歹徒致其1死1伤。事件在网上引起了热烈讨论。对此,顺德的一位苏姓律师表示该女子应该不用承担刑事责任,因为公民应享有“追捕权”。
对女司机的行为,社会公众充斥着明显的矛盾心理:既有赞赏和支持,又有担忧和后怕。然而要想为这位女司机在法律上脱责,就必须为她的行为寻找法理上的支撑。而上述苏律师的“公民追捕权”说则颇有独辟蹊径的意味。
那么,公民有没有以及是否应当享有“追捕权”呢?若公民确有“追捕权”,那么能否因此而让撞伤撞死劫匪的行为非罪化?
公民“追捕权”,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,但刑事诉讼法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却使用了“追捕”这个词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,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,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:(一)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;(二)通缉在案的;(三)越狱逃跑的;(四)正在被追捕的。